重婚无效的婚姻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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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重婚构成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因重婚构成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还有基层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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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婚情形则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无效宣告。根据最高院的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如果夫妻有一方死亡的,则生存一方是被申请人,若双方都死亡的,则不列被申请人。
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对于导致婚姻无效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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