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汽车停在停车场被刮擦是谁的责任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商场的停车义务附随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也应承担对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此外由于商场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出示停车卡的情形下,既不盘问,也未要求其提供合法占有、使用车辆的证据,就轻易放行,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了车主的损失。车子被盗后车主得到赔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需购买盗抢险;二、需满足盗抢险的条款;三、需证明车主是没有责任的。 即便车辆被盗,也买了盗抢险,车主也不会得到全额赔付。因为车子发生了折旧,保险公司一般会按照折旧率进行赔付。同时,如果车主理赔资料不全,有可能增加免赔率。车主丢失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等每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丢失车钥匙增加5%的绝对免赔。车险专家提醒车主尽量不要把这类材料放在车内,停车时要养成索取车辆保管凭证的习惯。虽然很多停车费收据上印着丢失不管,但可以证明车主在一定时间段内在该停车场停车。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如果发生车辆刮擦,首先应当是肇事者的责任。但很多时候往往搞不清楚谁是肇事者,停车场作为提供有偿服务者,对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停车场一方而言,既然收取了停车费,就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发生刮擦或损坏。 比如设置监控等安全设备,安排专人指挥、巡逻,一旦发生刮擦,也方便确定责任人。
-
占道停车被刮擦是谁的责任
占道停车被刮擦,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其行为对事
2020.01.19 663 -
车停村里被刮擦谁的责任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2020.08.01 1,108 -
占道停车被刮擦是谁的责任
占道停车被刮擦,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
2021.12.13 2,808
-
车辆在停车场被刮擦谁的责任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另外,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会影响到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因为赔偿责任是以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 事故是在
2022-03-20 15,340 -
违停停车时刮擦谁的责任
一、违停造成刮擦事故的,违停的车辆肯定要承担责任,一般是次要责任,对方是主要责任,但如果违停后开车门导致后面的车直接刮擦上了,那么开车门的违停车要承担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就是看双方都有哪些
2022-07-09 15,340 -
车停村里被刮擦谁的责任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
2021-12-17 15,340 -
车子违停被刮擦是谁的责任
一、违停造成刮擦事故的,违停的车辆肯定要承担责任,一般是次要责任,对方是主要责任,但如果违停后开车门导致后面的车直接刮擦上了,那么开车门的违停车要承担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就是看双方都有哪些
2022-07-16 15,340
-
01:20
车子在停车场被刮,停车场承担什么责任车子在停车场被刮,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负责单位,是要承担相应的车辆损失赔偿的,原则上交了钱,作为收费停车场,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也就是停车场,如果因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责任的停车场,都会给自己上保
9,318 2022.04.17 -
00:55
对方违停,我刮了他的车,谁的责任对方违停,我刮了他的车,责任分配如下:违停造成刮擦事故的,违停的车辆肯定要承担责任,一般是次要责任,对方是主要责任,但如果违停后开车门导致后面的车直接刮擦上了,那么开车门的违停车要承担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就是看双方都有哪些违法行
22,349 2022.04.18 -
00:55
隧道停车追尾谁的责任隧道停车追尾责任的划分,由交警根据现场等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
10,187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