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征地补偿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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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用地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临时用地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等需要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用地有两种情况: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以及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等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对于临时用地的申请和补偿,需要使用临时土地的用地单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土地使用者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复垦保证金。对于临时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还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并经复垦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 临时用地单位应给受损失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土地权属,应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黑龙江省的补偿标准是: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二、我国法律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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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看补偿之前这个被拆迁的房屋是谁所有。如果是个人所有,那不涉及分配问题,应当贵房屋的产权人所有。其次如果这个房屋是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那按照之前共有的份额进行分配即可。如果该房屋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那需要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一致达不成一致,那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对该补偿利益进行分割。 2、房屋拆迁补偿家庭内部分配三原则、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承租人戒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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