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抗辩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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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2、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①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 ②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不安抗辩权也属于一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形减少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他方的请求。一旦他方已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则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的不安抗辩权立即消灭,他方的请求权立即发生效力。 3、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①法定抗辩权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②而约定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没有任何疑问。值得研究的是,抗辩权是否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约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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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抗辩权有:独立抗辩和从属抗辩、永久抗辩和一时抗辩、法定抗辩和约定抗辩等。根据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的标准,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按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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