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母有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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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给我的房子,继母在一般情形下并不享有居住权。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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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具有居住权人的终生,随着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也随之消亡。拥有居住权的人死亡后,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
遗嘱公证母亲有居住权的处理:母亲有权在公证处办理的遗嘱中居住,这属于她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想解除母亲在房产中的居住权,需要在母亲与房产所有人签订放弃居住权协议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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