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孩子的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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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权益,双方可以协商制定一套“自主探视”制度,即父母可以在无需另一方陪同的前提下进行对子女的探视活动。例如,在离婚协议中可以明确规定:自离婚之日起,男方有权每月独立探视子女四次,每周一次。同时,男方还享有每周末与子女单独相处不少于24小时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将子女接离过夜、组织亲子旅行、走访亲朋好友等多种形式。 针对因地理位置相隔较远或者身处不同国家而无法亲自见面的情况,我们建议采用视频探视的方式来实现对子女的关爱。例如,在离婚协议中可以明确规定:男方每月有四次机会通过视频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每次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为了让父母能够在重要节日以及寒暑假期间与子女团聚,我们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例如,约定在寒暑假期间,男方有权独立探视子女10天,男方的实地独立探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子女接离、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旅游、走访亲朋好友等。 对于身处异地或异国他乡的父母而言,如何保障他们的探视权成为了一个难题。为此,我们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集中行使探视权,以确保父母能够定期见到自己的子女。例如,约定男方在休长假期间,子女可以随其共同居住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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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因为夫妻之间没有了感情而不得已离婚,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孩子总有很多复杂的情感,而且夫妻双方都希望自己可以成为孩子的抚养权人,但是对于离婚夫妻来说只能有一个人是孩子的监护人,而另一方只有相应的探视权,那么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探视权内容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顾名思义就是只有探视的权力,而对于离婚夫妻中没有直接抚养权力的人,只能行使相应的探视权,对于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探视权的内容上,法律其实是有很多的规定的,比如说对于探望的时间、探视的方式以及探视权力行使的主体都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离婚夫妻双方是不能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因为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法定权利,还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义务人的放弃而消失,即使义务人做出放弃的表示,也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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