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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

2021-11-0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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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回复

专业分析: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般是原告管辖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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