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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后的恢复需要民事裁定书吗

2022-07-21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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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21回复

专业分析:

2007年修订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另一种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2、恢复执行无需法院做恢复执行的裁定书。 【相关知识】 (一)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是否中止执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受理并正式立案后,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建议中止执行原判决。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执行执行中,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没有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即是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应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随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256条,《民诉法解释》第466条总结: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10、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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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有以下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发现其有执行能力或可执行财产之后可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具体的办法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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