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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能导致购房者失去唯一住房吗?

2024-12-17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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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是否可以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答案是否定的。在涉及刑事犯罪并伴随有民事赔偿需求的情况下,如果有必要对罪犯实施没收财产的处罚,那么必须要保留其家庭成员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财产份额。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此得以体现,如果被判定为犯罪人员及其家人的唯一住所,那么是无法实行没收的。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此类住宅。但是,当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家属拥有其他财产时,对于已经查封过的房屋将会进行没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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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关于是否能够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置,答案是否定的。在涉及刑事犯罪并伴随有民事赔偿需求的情况下,如果有必要对罪犯实施没收财产的处罚,那么必须要保留其家庭成员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财产份额。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此得以体现,如果被判定为犯罪人员及其家人的唯一住所,那么是无法实行没收的。然而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此类住宅,但当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家属拥有其他财产,则对于已经查封过的房屋将会进行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扩展资料: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强制拍卖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实施的强制性所谓实施的强制性,是指强制拍卖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是强制拍卖的基本特点。在强制拍卖中,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产权人,已经丧失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强制拍卖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委托的专有性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执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委托强制拍卖。同时,国家执法机关委托实施强制拍卖,必须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为执法机关做出的裁判、处罚决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处理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不能对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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