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结果不受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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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行政诉讼有哪些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后五种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外交事务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的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做出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四)法定终局的裁决。(五)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本质上是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的调整和控制。(六)行政调解行为和法定行政仲裁行为调解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影响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性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是行政建议。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主要依靠平等主体之间的转让权和处分权。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不服调解和仲裁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七)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也没有强制性,没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重复处理行为必须维持原结论,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新的得、丧、变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九)对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前的内部操作、程序性准备、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尚未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得、丧失和变化的实际效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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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如下: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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