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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对象有哪些

2021-03-1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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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回复

专业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需发包方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是一种审批权,是实质权利,不是可有可无,不经审批不能默示同意,也不能推定同意,认定发包方同意必须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无法定理由”和“拖延表态”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不能无视发包方的审批权。如何正确理解《解释》第十三条中的“法定理由”也是处理好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一般应包括: 1、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实践中,有一些农户可能因为生活所迫或为偿还债务,被迫转让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失去生活保障,由此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因此,承包方只能在有稳定的非农职业、非农收入或者其他稳定的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转让合同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一方受强迫或者胁迫的,应当认定发包方不同意具备“法定理由”。 3、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对象不是所有权,所以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受让方。 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一员,对土地享有特殊的权益,在转让时间、转让费和内容等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优先权。 6、至于流转的期限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问题,则属于超出部分无效,而非整个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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