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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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政策 常用政策规定及办理程序 一、退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如何办理? 答:(一)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 1、干部退休: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退休。 (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作满10年; (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退休: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退休。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工作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档案中必须有明确记载。(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退职: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又不具备退休条件,应当退职。单位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手续。 (二)办理程序及方法:首先办理干部工人退休时应首先提供个人档案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档案证明;其次,提交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退休审批表须加盖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应同时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材料;三是上报退休时间应为干部、工人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审批退休时间为每月的月底,特殊情况下审批退休时间为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初。申报退休的单位领取退休审批表的时间在次月初。 公务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如何办理? 答:(一)《中华人民共过公务员法》第十四章第八十七、八十八条规定: 1、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是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办理程序及方法:首先办理公务员退休时应首先提供个人档案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档案证明,办理提前退休的需要有确认公务员的原始材料和任免机关的批准文书;其次,提交干部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退休审批表须加盖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应同时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材料;三是上报退休时间应为干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审批退休时间为每月的月底,特殊情况下审批退休时间为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初。申报退休的单位领取退休审批表的时间在次月初。 二、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待遇 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比例是多少?如何计发? 答:(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比例如下: (1)干部离休:离休费全额计发。 (2)干部退休: 工作满35年及其以上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88%计发;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82%计发;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5%计发;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60%计发; 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全额计发。 (3)工人退休 工作满35年及其以上的,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90%计发;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85%计发;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80%计发;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三项之和的70%计发;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为基础按上述年限和比例计发退休费。 (干部和工人均按此标准) 工作满35年及其以上的,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90%计发;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85%计发;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80%计发;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70%计发; 机关公务员不满10年退职的按40%计发; 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满10年退职的按50%计发。 (二)计发办法:退休审批后,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及各种补助审核表》一式四份,按规定比例打折后带干部或工人退休审批表,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审批手续。 三、提高退休费比例 问: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哪些规定?如何提高? 答:(一)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凭《独生子女证》加发5%的退休费(按原工资100%发退休费的不再增加)。 (2)中小学教师任教30年以上(女教师25年以上)退休费比例提高到100%的条件: 在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校等学校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女教师满25年以上),档案中有明确记载从事教学工作并由省教委颁发30年教龄《教师荣誉证书》的,其退休金按100%计发。 (3)根据鲁政发(1981)89号文件、鲁人退(1991)1号文件规定,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0%,但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国家各部委89年1月1日后必须与人事部联合表彰的方可);国家级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但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办理程序:符合第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符合第(2)条规定应审查档案同时提交30年或25年教龄荣誉证书。符合第(3)条规定的应提供奖励审批表或证书,必要时提供表彰文件。不能只依据个人档案记载。 四、延长退休年龄: 问:事业单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有何规定?怎样办理审批手续? 答:(一)规定: 根据鲁人退字(1990)4号文件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副教授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凡具备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和本人自愿两个前提条件的,均可到60岁退休,不需要办理延长退休手续。 事业单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须具备人退发(1990)5号文规定的以下条件: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的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最长延长到65岁,正教授及相当职务最长延长到70岁。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办理程序:事业单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退须提交个人申请、单位申请延退报告、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另外,根据延退理由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报如下材料: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须报项目审批材料(原件)包括项目的计划、执行等情况;特殊专业的新学科重点学科须报该专业的证明材料;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应提交单位的技术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情况;在业务上起带头或把关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应提交申请人员的详细材料及该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 五、退休证的发放 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如何办理退休证?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证由人事部门发放,办理时须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和退休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退休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哪些规定?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按人事部人薪发(1994)48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85年6月底以前离退休的:标准工资、工龄工资、历次增发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7元、生活补助5元、粮油补贴6元; (2)85年7月至93年9月底前离退休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历次增发的离退休费、粮油补贴6元; (3)93年10月后离退休的: ①机关干部: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历次增发的离退休费。 ②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工资、津贴和历次增发的离退休费。 ③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和历次增发的退休费。 按基本工资发放。 3、计发标准: (1)烈士发40个月 (2)因公牺牲发20个月 (3)病故发10个月 4、办理程序: 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负责发放。 七、离退休干部安家费、建房补助费标准的是多少?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1 、按照鲁组(1980)173号文件规定,干部退休后易地安家的,由原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300元安家补助费。 2、建房补助费按省委老干局鲁老干字(1991)1号文件规定: (1)回农村安置,家中有私房需要修缮的补助1500元; (2)回农村安置,必须扩建和新建房的补助4500元。 办理程序:1、退离休审批表;2、本人申请;3、建(购)房证明;4、配偶所在单位对其退离休、住房情况的证明;5、房产证。市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县区的由县区人事局审批。 八、机关事业单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对象和条件有什么规定?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按照鲁人发[2005]22号和临人发[2006]3号文件规定: 1、标准:市直、三区人口每人每月180元,九县户口的每人每月160元。 2、补助对象 (1)、父、夫年满6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 (2)、母、妻年满5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 (4)、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于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3、适当提高标准的条件 (1)、死者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提高30%; (3)、因公死亡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提高20%; 以上三种情况都具备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标准,不能累加。其他有关规定参见鲁人发[2205]22号文件。 办理程序:1、死亡证明(或因公死亡证明);2、本人申请;3、户口簿。市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县区的由县区人事局审批。 九、工龄 (一)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需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将工龄连续计算? 答:根据山东省人事局(1991)鲁人工字第1号文件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直接转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最后一次在原单位干临时工的时间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办理程序:带本人档案或组织部门出具的档案记载情况证明,原始工资发放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两份,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二)民师(乡村医生参照执行)需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将工龄连续计算? 答:民师直接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最后一次组织批准任民师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办理程序:确定工龄须提交任民师的原始工资发放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两份,带本人档案或组织部门出具的档案情况证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三)下乡知青需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将工龄连续计算? 答:根据鲁老薪字(1986)153号文件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部门批准上山下乡的,在农村参加劳动时间,计算为工龄。 办理程序:须提交知青证、知青登记表、或其他原始证明材料,本人档案或组织部门出具的档案情况证明,填写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两份,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鲁人工函(1998)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从报到起薪之日起计算。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的认定及办理程序? 答:根据《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和病残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人发[2006]9号文件的规定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属于工伤,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审批表》,同时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对事实清楚的,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提出工伤认定意见,并将工伤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写明伤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的部位、伤害程度等有关情况。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及程序 答:根据《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和病残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人发[2006]9号文件的规定 (1)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写《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连同本人工伤认定审批表、工伤医疗诊断证明、详细病例等材料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属于市直的呈报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属于县区的报送县区人事局复核同意后由县区人事局呈报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工作人员病残鉴定的审核工作,由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事局负责;并于每年的5月底前集中上报到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材料内容: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病残资料和有关认定、证明材料,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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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人退休金政策:“中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和2014年10月1日申请办理退休且养老保险累计缴满15年的退休人员。中人退休金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一份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改革后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设立十年过渡期。
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每人每月增加三十九元。倾斜调整按国家政策确定倾斜群体,主要向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及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工伤退休人员进行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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