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转让债权是否具有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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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债权交易中,受让方有权获得被转让的债权以及相关的从属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包括在内。债务人需要向新债权人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并且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仍然有权向原来的债权人提出相应的抗辩。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首先,被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真实存在的,并且在进行债权转让后,其内容不能发生任何变化。其次,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表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说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表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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