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开工、竣工的时间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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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开工日期: 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二)认定竣工时间: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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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的话,那么只要合同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签字认可就可以进行认定。而不同情况进行分析的话,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1、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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