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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已交付,房屋未过户,风险谁承担?

2022-10-2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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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009年7月12日你方已将钥匙交给张某,交付已完成。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张某负担,张某并不因此免除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张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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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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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占有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 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钥匙,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应按约定履行才算交付。 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包括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了钥匙,还有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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