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诉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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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申请仲裁 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劳动权益时,单位可以先通过与员工协商解决或由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事实上,自行协商相当困难,调解也往往不能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就要及时申请仲裁。所谓及时申请,是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申请。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准确把握事实 事实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具体事件,是用人单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客观情况,也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判断是非,作出裁决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劳动权益的事实有两个方面:一是员工侵权行为的事实,即员工本身的作为。例如,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实,包括泄密的时间、内容、对象等;二是员工侵犯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例如,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后,客户流失情况,对方获得的利润情况等。反过来,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时,员工不服向仲裁申诉,用人单位作为被诉人出庭应诉答辩时,也要把握事实。例如,对员工作除名处理,必须掌握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旷工的事实,及进行批评教育的证据。申请仲裁或应诉时,提供事实一定要准确、细致,并准备相应的证据。 3、要有明确的申诉请求 申诉请求是申诉要达到的目的,也是用人单位维护劳动权益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仲裁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对侵权人给予必要的制裁,另一方面是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挽回经济损失。因此,必须提出具体明确的申诉请求。没有明确的申诉请求,仲裁裁决就没有指向。例如,对于随意跳槽的员工,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赔偿因擅自离职给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包括招用该员工时所支付的费用,若对其进行过专门的培训,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申诉请求要有具体的内容,如果是赔偿损失,要提出具体的金额。 4、不放弃诉讼的权利 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程序后,自然会出现两种结果,用人单位不是胜诉就是败诉。由于仲裁虽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但不是最终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二审法院上诉,对终审判决不服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因此,用人单位在仲裁败诉后不要放弃起诉的权利,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努力争取。应针对仲裁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进行准备,争取在法院审理时胜诉。 5、当被告要积极应诉 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劳动权益却把单位告上法庭的事是常有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以为自己有理而不在乎,对案件不重视,甚至在处理过程中以消极的态度对待,该准备的材料不认真准备,该讲的道理又不去讲,有的连证据也不提供,结果有理变无理,以败诉告终,使自己的劳动权益得不到维护。对此,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一旦成为被告,就必须积极应诉,方能取得主动。积极应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出庭时要出庭。因为按照仲裁规则,被诉人不出庭,不影响仲裁审理,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一旦缺席裁决,那将对用人单位很不利。因为,被诉人没有申辩自己的理由,提出自己的主张的机会,仲裁机构只能听取申诉人一方的意见;二是该举证时要举证。不管员工一方怎么说,用人单位一定要把员工侵权或没有侵犯员工权益的证据拿出来;三是该申辩的要申辩。无论是仲裁庭还是法庭,当事人都会进行辩论,用人单位在辩论中必须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申明理由,澄清事实,辩明是非,不能有话不说。 6、委托代理人 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往往派工作人员作为代理出庭,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劳动法律知识不足,又缺乏应对能力,在把握事实、阐述理由、运用法律等方面不够成熟,也缺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经验,本来可以胜诉的案件反而败诉。因此,当用人单位劳动权益被侵犯后,一旦申请仲裁,或成为被告出庭应诉,最好委托对劳动法律精通的律师或专业人员作为代理人。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这更有利于保护单位的劳动权益,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委托代理人,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自己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法律部门了解情况,二是请律师要花代理费。但是都不去想如果官司输了,权益被侵害,那不仅是利益,而且权利都受到了损失,特别是声誉的损失更大,影响更坏。 7、有条件的应提起反诉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本诉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具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反诉作为诉,具有诉的要素和一般属性。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作为原告把单位告上法庭,用人单位作为被告出庭应诉时,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抵毁、吞并本诉或使本诉失去作用,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可以在诉讼中对员工提出反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除要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所谓主体条件,是指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时间条件。反诉应在本诉提出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3)案件管辖条件。反诉只能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提起,如果案件本诉发生移送管辖或管辖权转移时,反诉也随之移送或转移。(4)案件性质条件。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类诉讼程序,反诉原则上应在一审审判时提出,但并不绝对,二审程序中,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案件内在联系条件。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上存在着牵连关系。其中,在诉讼标的方面本诉与反诉以同一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在诉讼理由方面,本诉和反诉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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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是原告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被告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劳动争议另一方起诉,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原则: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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