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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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事项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二、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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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书》; 二、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二、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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