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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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要依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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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需要存在以下情况,法院才支持: 1、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一起生活的; 3、给彩礼的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离婚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双方登记结婚后实际上没有共同生活,或者一方在婚前按照习俗给付另一方彩礼,且该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的生活存在困难,在离婚时给付一方如果提出返还婚前所给付彩礼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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