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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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做好下列执收管理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缓减免事项等内容;(三)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四)负责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执收方式及时、足额上缴收入;(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市级执收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执收单位,根据分成规定及时提出资金上解申请;(六)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对账;(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八)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九)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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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非税收入管理局是管理我国的非税收入的部门,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等。各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是省政府实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专职机构,为省财政厅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非税收入管理是包括非税收入取得、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监督在内的一个完整系统。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各级政府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有效遏制腐败追求良治和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社会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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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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