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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如何确保购买方按时付款?

2024-12-0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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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回复

专业分析:

在签署买卖协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时,作为卖家的您需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您应主动明确货物的价格标准,因为价格是买卖协议的关键环节。若价格条款模糊或未详细说明,可能导致买家在支付货款方面缺乏明确且合理的依据,从而引发纠纷。 您需提醒购买者遵守协议规定的付款时间段和方式。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协议中,购买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付款,否则您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另外,您还要催促购买者尽快接收标的物。通常情况下,购买者签订协议的初衷是为了获取标的物,他们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接收标的物。 如果购买者拒绝接收标的物或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您可以将其提交至公证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提存,以终止买卖关系。通过上述分析,相信各位读者已对购买者在签署买卖协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鉴于买卖双方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性,因此在需要关注的问题上,双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毫无疑问,在签署买卖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尽可能重视上述问题,以有效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权益受损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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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在讨论并签署买卖协议时,作为卖家的您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您应当积极主动地确定具体的价格规范。众所周知,价格乃是买卖协议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倘若价格条款含糊不清或是尚未被详细说明,那么买家在支付货款方面便缺乏一套明确且合理的标准,这种状况极易引发纷争。 您有必要督促购买者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时间段及支付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在那些即时清结的买卖协议中,购买者理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付款,否则,您有权向其追究违约责任。再者,您还需敦促购买者尽快接收标的物。通常而言,购买者签订协议的初衷便是为了获取标的物,他们会依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接收标的物。 如果遇到购买者无缘由地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因购买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顺利交付的情况,您可以选择将标的物提交至公证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提存,以期终止买卖关系。通过以上的分析阐述,相信各位读者对于购买者在签署买卖协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已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鉴于购买者与卖家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对立性,因此在需要关注的问题上,双方的侧重点亦有所不同。毫无疑问,唯有在签署买卖协议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重视上述问题,方能有效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权益受损现象。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从民法上来说,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误解,违背真实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 构成欺诈应具备以下要件: 1、出卖人有恶意违约和欺诈的行为; 2、出卖人的欺诈行为与买受人陷入错误及其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3、出卖人有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的故意四是实施欺诈之人为出卖人或者第三人。 对于商品房买卖中欺诈行为的认定,目前学界和司法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欺诈系出卖人主观上故意欺骗买受人,但它是指从某一套商品房的整体而言,而不是指该套商品房的局部瑕疵,也不仅仅是“缺斤短两”的问题。比如《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的惩罚性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卖人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这种行为足以揭示出卖人的内心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就构成欺诈。比如除《解释》中规定的五种情形和面积“缩水”外,象在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出卖人恶意隐瞒规划情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改变规划设计等,均应认定为欺诈。 笔者更倾向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若只将《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14条第2款作为惩罚性赔偿依据的话,容易使人产生认识上的混乱。笔者认为,出卖人的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以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某部分的不正当陈述,只要出卖人主观上构成故意隐瞒,恶意造假,就应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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