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占有应该怎么量刑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本罪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
侵占国有资产罪应该怎么量刑
侵吞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如下: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2020.12.08 162 -
职务侵占罪应该怎么量刑
对于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量刑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20.12.08 103 -
侵占罪应该怎么定罪量刑
侵占罪的定罪: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应当以侵占罪定罪;侵占罪的量刑:一般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02.04 82
-
不当占有该怎么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
2023-06-28 15,340 -
不当占有该怎样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
2023-07-02 15,340 -
被人不当占有应怎么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
2023-07-05 15,340 -
不当占有怎么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
2023-07-04 15,340
-
01:30
贩卖毒品应当怎样量刑
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怎样量刑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其具体的贩卖毒品数量以及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中,对于贩卖毒品罪而言,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首先需要明
647 2023.01.04 -
00:48
非法侵占怎么量刑
非法侵占量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
1,425 2022.05.11 -
01:03
非法占有罪量刑标准
侵占罪,量刑标准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
1,578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