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设立后,房屋是否还可以进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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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设有居住权后,虽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办理过户手续,但居住权人仍不得进行租赁经营活动,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居住权是指权利主体出于满足日常生活居住需要,依照合同规定或遗嘱安排,在他人拥有所有权的住宅上设定的对该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作为用益物权,居住权具有独特的性质,居住权人仅能享有对房屋即权利客体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无取得收益的权利,因此无法利用此项权利从事诸如出租等盈利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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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通常情况下并不许可将户籍迁入其中。所谓居住权,乃是指透过租赁房产、适法占用房屋等方式获取的权益;然而能否迁入户口则需视各地政府政策及所需条件而定,这与前述所言的居住权毫无关联。在房租租赁或公共住房申请过程中仅能获得居住之权,即居住权人得以依据合同约定义务,依法享有所占、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从而为日常生活提供基本居住保障,但此种权益并不包括迁入户口之事由。
遗嘱中能约定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通过合同设立和通过遗嘱设立。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居住权人先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应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就遗嘱效力予以确认,并可就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并申请登记。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继承人先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的,后申请设立居住权登记,应就继承转移后是否发生处分登记予以审查,若发生处分登记,其受让主体,如受让人和抵押权人因不知道存在设立居住权遗嘱情形,应视为善意第三人,此时已转让的,所有权人已非继承人,已不能再继续针对遗嘱人遗产进行设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只能就所造受损害要求继承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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