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淫秽书刊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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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知道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并提供书号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为他人提供版本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按照前款规定定罪 知道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并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出版单位事先与他人合谋,出售、出租或以他人身份出售 他以形式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出版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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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淫秽书刊涉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书号和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犯罪嫌疑人,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会被判处或者会被单处罚金。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 (3)这一行为,必须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4)行为人在提供书号时,并不明知该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对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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