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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

2022-10-16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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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6回复

专业分析:

需要看情况而定,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仍在租赁期内而同意购买,则买受人不可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可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及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13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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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在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对于买受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对于买受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负有举证的责任。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仍在租赁期内而同意购买,则买受人不可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可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及赔偿损失。再如买卖双方均知道或凭双方的经验或常识应该知道所买卖的标的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遭到知识产权人的追诉,出卖人可以不就买受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负。对于买受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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