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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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三)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六)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七)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标准噪声;(八)侵占、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九)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当事人拒不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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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53条概括规定了环境保护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负有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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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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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二十七条规定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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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7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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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15,340 -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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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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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 2022.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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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理办法公益林管理方法具体规定如下:砍伐公益林一般会以盗伐林木罪立案,其立案标准为:盗伐林木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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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3条撤案内容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撤案内容新规定如下:1、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2、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
8,957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