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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女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2023-02-1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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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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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一年的哺乳期内,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两种合法的途径:和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同意后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单位强行解除,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2008.1.1前的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那么单位可以以此为由直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同样适用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所以,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与总公司的合同是否解除的主动权在劳动者手里,是劳动者说了算,单位不能强制要求。与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两件事情,先确定是否解除与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一致解除,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那么分公司再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总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解除后一般分公司也不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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