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者工资与用人单位参照本地区同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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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者工资与用人单位参照本地区同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不同经济水平地区,不同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东莞劳动者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照东莞市同岗位工种工资水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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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借口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的克扣,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行使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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