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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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本单位按照本单位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的70人%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24个月的工资,二级残疾为22个月的工资,三级残疾为20个月的工资,四级残疾为18个月的工资;(2)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90%,二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5%,三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0%,4级残疾是我工资的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1)按残疾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5级残疾为16个月的工资,6级残疾为14个月的工资。(2)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每月给予残疾津贴,标准为:5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人%六级残疾是我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自行提出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残疾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标准为:7级残疾为12个月,8级残疾为10个月,9级残疾为8个月,10级残疾为6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赡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贴:(1)丧葬补贴是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赡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按照职工自身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和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岁%,其他亲属每月30岁%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经批准的赡养亲属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生前工资。赡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残疾职工在停工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条残疾津贴、赡养亲属养老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及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九条职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者在救援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发放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赡养亲属的养老金。如果生活困难,你可以提前支付50笔一次性死亡补贴%。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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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内容: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伤残待遇内容: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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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
2022-03-18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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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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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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