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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2-01-27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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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回复

专业分析: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及原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正常缴费期限或转入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五)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六)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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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三、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可贷额度 (一)贷款额度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精装修金额、阁楼等价款)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三)首付款比例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四)可贷额度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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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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