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士为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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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你解答据我所知,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入境条例》,以下任何一项人士,为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①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出生的中国公民;②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在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③中国公民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①或②项规定的人:任何人作为此项所指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权,只在确立了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时方可行使,而他的身份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我国公安机关发予他的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于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由入境事务处发出);④还有其他人士可享有居留权,但由于均为非中国籍人士,故不在此处一一列出。网友如关心这个问题,可直接向入境事务处查询或者访问该处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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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有外事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的类型,是指一个国家内为特别的目的,或区别于其他地方行政单位,而设立的自治地方或地区行政机构。外事权是指中央政府依法授予本国某地区所拥有的与外国某地区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外贸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的权利。具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就有一定的外事权。
特别行政区有立法权,特区立法可以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的国家特殊地方制度,拥有高度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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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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