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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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撤销权的情 1、当事人因欺诈或胁迫签订合同; 2、合同明显不公平; 3、合同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不公平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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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是: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等等。
代签合同撤销权的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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