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向学校借款但其签字未注明是谁,该借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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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是某学校校长,因为学校资金紧张,陆便召开校务会要学校教师外出借款用于学校周转(有会议记录)。之后,陆某某以学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多人借款30余万元,并在出具的借条上加盖了学校的行政公章或财务公章,但陆某某借到款后,并未将上述款项交学校财务入帐,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其他欠款及个人挥霍,学校其他领导和教师对其借款的行为也不知情。请问:陆某某以加盖学校行政公章或财务公章的借条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陆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先区分以下几个罪名,一、挪用公款罪,二、挪用资金罪,三、贪污罪,四、职务侵占罪一、几个罪的概念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贪污罪(刑法第382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几个罪的主体问题: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两罪的主体。在贪污罪中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学校一般来说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领导如果符合上述要求的,一般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三、分清是挪用还是侵占的行为以学校名义向外借款,所借得的款项应当属于学校财产,“但陆某某借到款后,并未将上述款项交学校财务入帐,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其他欠款及个人挥霍,”,这里要区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处分、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而根据你说,该校长将公款用于私人挥霍和归还个人欠款,这显然不是挪用行为,而是占有侵吞公款,数额达到30万元,已经达到犯罪标准,涉嫌构成贪污罪。你们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要求检察机关对其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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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钱一方签字的借条是成立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双方共同偿还。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普通借款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侵犯公私财产占有、使用权;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3、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人员;4、行为人要有故意非法暂时使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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