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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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根据《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以及《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不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应当是没有争议的。然,无论是《刑诉法》还是《刑诉法司法解释》,对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却语焉不详,在司法实践中不无疑惑、争议。 2、否定观点称即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应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和精神抚慰金,否则有违基本法理,必将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形同虚设而不能发挥应有之功能;肯定观点云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一是《刑诉法》无明确规定,二是既然是民事诉讼,当然就要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且民事法律和最高法院没有就此作专门的解释。 (二)实务观点本律师赞同否定观点,即刑事侵权另行民诉也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除持否定观点之理由外,尚有如下理由。 1、纵观《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以及该条第四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之规定,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界定是明确的,即仅赔偿直接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显然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应赔偿应无争议。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虽然《民法典》将其界定为未来收入减少之损失,但毕竟不属于法定的直接物质损失,故不应当予以赔偿。 2、根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之规定,结合该条第一款以及《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显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3、根据《新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才不受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据此,根据反面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不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就要受到该条第一、二款,以及《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限制。质言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不应判赔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4、根据目的解释,对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应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对此,立法资料有详述,有兴趣者可自行考究,恕不在此赘述。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相关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我国对相关受害者的民事诉讼应积极得办理,对相关的民事赔偿进行相应的审理,积极的保护我国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法治公平和法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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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有: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外,应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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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有以下的五个条件,具体如下: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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