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21条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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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如下: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相关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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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条件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020.04.17 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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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1,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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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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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21条规定是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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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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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8 15,340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1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
2022-09-1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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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强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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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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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