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应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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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拘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15章第5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成员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提出请求。如果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百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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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债权人即是担保权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一)债委会成员的选任 债委会的组成应当体现债权人的广泛代表性,能够代表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对于债权人代表性的考量,主要以债权金额和性质为参考因素。实践中一般选择各类型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担任债委会成员。同时为兼顾中小额债权人利益,也应选择该部分债权代表加入债委会。债委会的组成应当体现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利益平衡。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之间存在权利冲突。因此,债委会成员的选择应注重对上述权利冲突的调和。此外,债委会的组成还应考虑成员履职的意愿、能力和便捷性。 (二)债委会委托授权范围 债委会是债权人会议自治职能的自然延伸,债权人会议赋予债委会一定决策权,符合破产程序效率原则。为了克服债权人会议效率上的欠缺,同时避免逾越债权人会议固属权限,实践中可根据破产工作实际需求作相应设计,如赋予债委会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内容决定方案具体落实的方法、措施等权限。当然,债委会的授权并不仅限于此,除债权人会议的固属权限外,其他事项的决策权均可由债权人会议授予,这是破产程序效率保证的应有之义。 (三)债委会的议事规则 管理人应当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债委会的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企业的“控制者”,对于债委会这一常设机构的议事规则可以参照公司董事会进行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债委会的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当然为债委会成员并担任债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债委会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成员及需要列席人员、接受质询人员,并书面告知会议议案。债委会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债委会的召开和表决。债委会可采用现场召开、书面议案、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举行,各成员可以委托代理人1至2人参加会议,但应签署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会议可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或通讯投票方式表决,每一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过半数成员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 综上,债权人会议是代表债权人共同利益、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目标的基本方式。债权人会议制度能否高效运行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关乎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只有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对债权人会议程序进行合理设置,才能有效发挥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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