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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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è?/span>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闫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闫俊承担。闫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例二:1998年,某市政府下达文件,批准某县政府征用某乡南秦村土地39.15亩用于扩建乡第一中学。某乡政府持市政府批准文件和南秦村村委会签定了征地协议。村民张某的承包地部分被征用用于学校扩建,剩余部分仍由张某耕种使用,并缴纳各种农业税希望对你的土地确权的行政复议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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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行政复议是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
在行政复议中与其有关的相关人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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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竞业限制,指的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特殊种类的劳动者不能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我国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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