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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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历程11988年3月,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从预防腐败入手,把政务公开作为强化权力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廉政建设中,尽可能地公开办事制度,以便得到群众的监督。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从健全基层民主、加强民主监督的高度,深化了对政务公开的认识,把政务公开作为发展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在乡(镇)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并对县(市)级以上政府的政务公开提出要求。政务公开推行范围不断扩大,推行层级不断延伸。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民主监督的高度,把政务公开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2003年6月,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加强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对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政务公开开始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乡镇和县级政府日渐规范,在市(地)级政府全面推行,在省部级行政机关逐步推开。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政务公开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提出“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狠抓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落实,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到2007年,,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都不同程度地推行了政务公开。全国的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所属部门已普遍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发布政府公报。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第4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7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在讲话中指出,要把政务公开摆上更重要位置,纳入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同步推进,逐步建立起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考核评价机制,研究制定政务公开方面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2017哪些行政收费将取消 4月1日起这41项收费将取消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发文,要求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于2017年4月1日取消或停征,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两部门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等,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个人方面,取消或停征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其中,取消4项,分别是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中央党校培训费等。停征2项,分别是民政部门的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大家可以了解到政府信息公开经历了比较漫长的改进过程,至今政府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已经有了清晰明确的公开规定,并且对于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适当减免,例如房屋转让费用、结婚登记费用等。大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办法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以促进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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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在半个月之内给予答复,答复延长日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之内。
主要包括: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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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如下: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2020.11.06 595 -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 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除可以收取检索。 2.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
2020.10.19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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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中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6元。 (二)、复制费。通过纸张、光盘等介质向申请人提供政府公开信
2022-07-17 15,340 -
什么是政府信息的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2、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
2022-06-26 15,340 -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2、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
2022-06-27 15,340 -
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于2007年1月
2021-06-0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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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政府征收房屋赔偿的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1,629 2021.04.25 -
01:29
政府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为: 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赔偿范围包括:1、土地补偿费,即对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即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
2,206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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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一、情节严重是指:(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
3,450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