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当事人回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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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回避种类及程序 1. 自行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主动申请退出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该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 申请回避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向所在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根据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 指令回避 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时,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二、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1. 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据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误,有权在接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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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上诉主体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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