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的营业税应该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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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其余情况应该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同类住宅房屋指的就是同类型房屋。(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如果超出拆迁面积部分是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给拆迁户,则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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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2、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交易费:3元/平方米 (2)营业税:差价x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3)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如果还没有办理土地证的,到时候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大概是房款的3%左右。
(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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