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夫妻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共同债务进行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1.01.15 174 -
民法典规定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以下这些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
2021.04.02 184
-
民法典如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
2022-11-22 15,340 -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
2022-05-28 15,340 -
民法典上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
2022-11-29 15,340 -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共同债务进行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
2022-06-23 15,340
-
01:00
夫妻债务民法典新规定
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规定: 1、夫妻离婚时,其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清或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的,则需由双方协议偿清;如果协议不成,则由法院进行裁决; 2、夫妻一方在事后追认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等共同意思表示双方所
1,634 2021.03.24 -
02:30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规定的有哪些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叫共同债务。这里边可以细分成两类,一个是满足生活需要的,一类是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生活需要的,比如说我们婚内要买套房还差20万,这个向第三方借款 这个债务就叫夫妻共同
1,439 2022.04.15 -
01:57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包括了: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
981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