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277条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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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影响、救助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征的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影响、救济政策,坚持教育、惩罚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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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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