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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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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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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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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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0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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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1 15,3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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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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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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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2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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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利一切属于人民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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