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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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公证的。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综合来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技巧有哪些?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3、约定违约责任。 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5、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 三、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怎么处理? 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强拆。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职权时有4种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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