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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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主要有两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两个文件规定要义如下:补偿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应予扣除。扣除后的补偿金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补偿金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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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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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资所得个税与经济补偿金个税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劳动合同解除,员工工资所得与经济补偿金所得应当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2、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的经济补金的个税计算。3、关于员工因竞业限制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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