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差距过大时,能否依据合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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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合同差异产生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导致差异的具体原因。这可能是由于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增值或减值项目,或者某个环节的产品质量未能达到预期标准。如果已经排除了这些可能性,那么我们应该把注意力放在对方在支付款项方面的违约行为上。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积极协商以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选择将问题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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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些合同有适用范围,如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不长,技术不复杂且设计完善,造价相对较低的工程;而可调价格合同适用各种工程;再者成本加酬金也只适用于抗洪,抢险就灾,恢复生产等工程。你要根据适用范围进行选择。 第二,虽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本里仅给定了3种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但可以根据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双方合同谈判过程中设定一些针对合同价款的专用条款,较常见的有: 1、针对动态市场价格的可调单价合同条款,约定涨跌幅度。 2、针对设计欠完善的工程量可调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量变化范围。 3、针对工期相对紧张,须采取赶工措施的调整措施费用合同条款,约定补偿比例及补偿条件等。 第三,如双方在显失公平或并非合理低价的情况下,约定的合同价款往往无法控制。所以双方应在确定合同价款过程中充分考虑各个因素,建筑工程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和实际工程款这样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比较好控制些。以上是鄙人茁见,望大家指点
1、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1)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即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国家计委规定,自起,凡因设计单位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静态投资超支,要扣减设计费3-20: (2)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商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通过制定招标文件和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把不合适的承包商和项目经理挡在投标的门外。 (3)合同管理。业主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的各种可能的风险,把工程建设管理紧扣在合同之内。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明确的规定,以保证索赔部分的利润水平与投标价相当。 (4)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责任,对于承包商自己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与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与签证;承包商擅自变更的不与签证。 2、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商均有索赔权,否则,业主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2)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证明效力。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承包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业主可以拒绝该项损失补偿。 (5)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商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国内的物价上涨等,业主一般不会接受这些索赔要求。 (6)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1)索赔费用的审查 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只计算业主责任和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部分);索赔费计价水平(应以合同规定和合同报价为基础,而不是实际损失);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计算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分项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一般采用分项法。 (2)索赔工期的审查 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因为,直接影响工期的是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非关键线路上工序延误的时间超过了自由时差,也就影响到总的工期;如果是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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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