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可采取清理帐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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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索赔方法不可采取 索赔的正确做法是把索赔纳入月结算的轨道。施工方在每月报送进度款的同时应报送已做完计价工作的索赔计算单,得到监理批准后,使发包方在支付月进度款同时支付索赔款。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使施工方的索赔要求逐一得到解决,以免积累成堆,更难解决而且也有利于施工方资金的周转。有的索赔人员采取“算总帐的”的方法,把所有的索赔事项的计价放在一起,算一笔总帐报送给监理和发包方。这样做,不仅失去了分批支付的机会,拖后了付款期,而且使这笔“总帐”的金额吓人,不易被监理和发包方接受,从而把本来有理的索赔要求无限期地拖延下去甚至导致索赔工作的失败。 二、什么是清理帐目法 有的施工方虽然采取了索赔款的月结算方法,每月从发包方那里拿到了一定数额的索赔款。但它没有坚持采取“清理帐目法”,也使自己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发包方支付部分数量的索赔款后,没有以书面形式保留自己今后获得其余差额部分款项的权利,等于确认了发包方对该项索赔的一次性付款。 在索赔的解决过程中,施工方和监理对确定新单价或工程量方面经常会有不同意见。按新版合同的规定,监理有决定索赔处理结果权利。但如果施工方认为监理的决定不合理而坚持自己的要求时,可同意接受监理决定索赔处理结果,先拿到部分索赔款,对其余不足的部分,则应书面通知监理和发包方作为索赔款的余额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否则,即失去了将来再要求付款的权利。 (二)在每月的结算单中,没有列出累计的索赔未决款,对欠款和延期支付未提出书面要求,在事实上等于放弃了自己获得未决索赔款的权利,并认可了发包方可以不按期支付的做法。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和索赔款,实际上是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施工方应书面提出意见并计算延期支付利息,一并纳入每月的结算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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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其次,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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