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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移送管辖的流程是怎样的?

2021-11-1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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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回复

专业分析:

移送管辖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根据这一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必须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不得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送。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依法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不仅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而且可以防止诉讼延误,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理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在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以不移送管辖权,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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