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安侦查的行政复议方面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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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的法律规定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可以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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