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否可以由抚养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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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探视权的具体方式、时间,双方可以在协议中达成,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同时,父母探望子女时,应尊重子女的身心健康,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则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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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使集中探视。夫妻协商一致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可以集中探视。父母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应当中止探视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可以集中探视的,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抚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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