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待遇有什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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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下列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的时间要计入劳动时间;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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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下列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的时间要计入劳动时间;其他。
女职工孕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辞退,解除合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加班或安排夜班,在工作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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